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178号原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邵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盈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