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85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苏庆梅。委托代理人孙涛,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三路新村北2横巷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苏为平。委托代理人杨俊健,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辉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文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