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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15号

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85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苏庆梅。委托代理人孙涛,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三路新村北2横巷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苏为平。委托代理人杨俊健,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燕辉湖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辉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普惠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文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