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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117号

周明娅、周静与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娅,周静,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娅,居民。申请执行人周静。被执行人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法定代表人王开金,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明娅、周静与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卫东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