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娅,居民。申请执行人周静。被执行人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法定代表人王开金,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明娅、周静与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卫东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