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玉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6日,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玉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麻玉龙伙同李小永(上网在逃)、张彪(身份不详)、“红红”(身份不详)、“豆子”(身份不详)窜至丹凤县城广场北路东一巷张某某自建家属楼南侧巷道,撬开彭某某停放的白色“珠峰牌”125型踏板摩托车点火锁,将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车主发现,已被车主追回。经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38元。2、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麻玉龙伙同于朋(在逃)骑一辆踏板摩托车由商州窜至丹凤县城中环路“屈家牛筋面”店门前,由于朋望风,麻玉龙用事先准备的撬车工具将彭某甲的白色“五羊本田牌”125型踏板摩托车点火锁撬开后骑走。后二人在返回商州途经棣花镇时发现丹凤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麻玉龙即驾驶所偷摩托车逃至棣花景区“怡和园饭庄”西侧小路处弃车逃离。经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麻玉龙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摩托车GPS运行轨迹,证人彭某乙、彭某丁、刘某、张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麻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侯 凤
审 判 员 刘俊霞
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