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22执03号
申请执行人:丁凤生,住浮梁县。
被执行人:张联园,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邹小金,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张联园妻子)申请执行人丁凤生与被执行人张联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浮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联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联园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丁凤生购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联园未履行归还购房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张联园的妻子邹小金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联园、邹小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长征
审判员 韩祖新
审判员 胡永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