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22执03号

丁凤生与张联园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凤生,张联园,邹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22执03号

申请执行人:丁凤生,住浮梁县。

被执行人:张联园,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邹小金,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张联园妻子)申请执行人丁凤生与被执行人张联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浮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联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联园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丁凤生购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联园未履行归还购房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张联园的妻子邹小金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联园、邹小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长征

审判员  韩祖新

审判员  胡永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