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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801号

朱某某与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801号原告朱某某,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玄志林,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加国

审 判 员  任 燕

人民陪审员  刘传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