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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67号

刘磊与夏时雨、李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磊,夏时雨,李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夏时雨,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李佳佳,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夏时雨、李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时雨、李佳佳银行存款11196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