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抗10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啟开,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文禄,女,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蔡啟开之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昭通监狱。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新民街。法定代表人张天朝,该监狱监狱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选义,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申诉人蔡啟开、严文禄与被申诉人云南省昭通监狱、苏选义生命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啟开、严文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24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行)监【2015】53000000054号民事抗诉书,以(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靖秋
审 判 员 吴立宏
代理
审判员 刘晓虹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