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580号
原告:程安均,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兰海涛,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亮,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赣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锦驿路1号(重庆驿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大楼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926284C。
法定代表人:龚贵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峰,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安均诉被告重庆赣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安均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董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