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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63号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良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良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良速,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良速应向申请执行人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4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良速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良速的银行存款2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学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