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常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绿保无缝墙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329国道以北马山路以南。法定代表人俞国洪。
上诉人吕常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吕常伢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林 阳
代理
审判员 姚瑶
代理
审判员韦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建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