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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142号

杨春杰诉周红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1142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史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育有两女,现大女儿杨子舰13周岁、二女儿杨子悦7周岁。我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二人离婚,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周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认为我们夫妻感情不好,我们不吵架也不动手,原告在外面跑业务,我负责在家带孩子做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长女杨子舰于2003年8月4日出生,次女杨子悦于2010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并育有两女,双方应当珍惜共同组建的美满家庭。原、被告双方虽然近期因家庭生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在婚姻家庭中,双方应当真诚相待、积极沟通,互帮互助、相扶偕老;为人父母更应当尽自己所能为子女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史 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