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313号
原告:李盼盼,女,1988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新,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美好家园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盼与被告辽阳美好家园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盼盼负担。
审 判 员 王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