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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853号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53号

原告:杨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施福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