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
被执行人:邓秀红
被执行人:甘爱华
被执行人:马宁宁
被执行人:王金凤
被执行人:吴金彪
被执行人:吴金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邓秀红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