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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728号

强巧连与池林升、郄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巧连,池林升,郄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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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28号申请执行���强巧连,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池林升,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郄海芳,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池林升之妻。本院在执行强巧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池林升、郄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池林升、郄海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强巧连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