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588号原告龙海市荣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锦浦村。法定代表人杨庆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康乐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81100052978。法定代表人巫焰银,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荣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康乐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龙海市荣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艺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