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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生、李志强、李贺强、张宇、张秋歌、张彬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生,李志强,李贺强,张宇,张秋歌,张彬,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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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住承德市平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住承德市平泉县。申请执行人李贺强,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宇,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秋歌,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彬,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生、李志强、李贺强、张宇、张秋歌、张彬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隆劳人仲案第3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生、张宇、李志强、张秋歌、李贺强、张彬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隆劳人仲案第3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冀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