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住承德市平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住承德市平泉县。申请执行人李贺强,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宇,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秋歌,住承德市平泉县。
申请执行人:张彬,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生、李志强、李贺强、张宇、张秋歌、张彬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隆劳人仲案第3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生、张宇、李志强、张秋歌、李贺强、张彬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隆劳人仲案第3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冀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