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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064号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刘某2,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3,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4,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5,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6,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