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刘某2,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3,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4,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5,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6,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