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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207号

执行申请人孟家英、谢忠业、谢秀业与被执行人张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家英,谢忠业,谢秀业,张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孟家英,女,1954年3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谢忠业,男,1978年10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谢秀业,女,1994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国海,男,1982年7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家英、谢忠业、谢秀业与被执行人张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张国海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626执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甘华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