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3041号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秀训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秀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秀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020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训(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训(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训(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秀训(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6的存款人民币210649.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