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791号
原告:周宗炜。
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炜与被告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宗炜负担。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
周宗炜与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791号
原告:周宗炜。
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炜与被告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宗炜负担。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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