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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791号

周宗炜与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宗炜,方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791号

原告:周宗炜。

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炜与被告方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宗炜负担。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