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王庆振,该×××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兆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鑫鑫铸造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新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兆会,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延华。
被执行人:刘红美。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红美、刘新敏、魏延华、郭兆会、莱芜市鑫鑫铸造有限公司、莱芜市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088号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088号公证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慧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