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525号
原告:张东东。
被告:滕正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东与被告滕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收取2750元,其中1375元由原告张东东负担,1375元退还原告张东东。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