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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1026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磬,孙刚,孙素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1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负责人易诚。被执行人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孙素清。被执行人陈磬,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孙素清,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442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磬、孙刚、孙素清一案。执行标的174350002.3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102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资阳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车位。为便于统一执行,本院查封的上述资产依法交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资产现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置中,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74350002.35元。被执行人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磬、孙刚、孙素清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人民币174350002.35元。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44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