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382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922。被告曾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916。
原告林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曾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曾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曾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因结婚仓促,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双方常为小事争吵,自2014年12月开始,我与被告争吵时,我一出声被就打我,打到我不敢说话为止,甚至还毫无顾忌在我母亲面前打我,拿剪刀刺我,我母亲上前抢剪刀被告还拿椅子打我母亲。还经常威协我,说如果提离婚就要杀死我之类的话。因被对我经常施行家庭暴力,给我的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令我无法忍受,于2015年3月与被告分居,期间,被告不发信息恐吓我及我母亲,说要拿刀把小孩及我都杀死,也不肯跟我签字离婚。鉴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我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一、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曾某丙、曾某丁由我抚养,曾某乙、曾某戊由被告抚养;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甲辩称,原告诉状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打原告,也没有打她的母亲。在去年我们有点矛盾,为了孩子的成长,我希望和原告和好如初,共同照顾子女,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曾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曾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曾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少沟通,夫妻产生生矛盾。
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婚后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虽然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共同为子女、为家庭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