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749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成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硕,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
负责人:原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香,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原告郭某某承担81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