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881民初655号
原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左秀茹。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左秀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立案。
原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宫文君 百度搜索“”
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公司与左秀茹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881民初655号
原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左秀茹。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左秀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立案。
原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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