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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5945号

胡凤英与李强、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凤英,李强,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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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945号原告胡凤英,女,汉族,1952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新浦路178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914706-6。负责人马小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庆丰西路265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8596011-5。负责人陈翔,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凤英与被告李强、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凤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英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普顿物资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守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