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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478号

樊增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478号罪犯樊增杰,又名范昭虎,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住万荣县光华乡南火上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运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增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2012年10月12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临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樊增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穿绳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增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增杰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