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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950号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朴成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朴成日,朴钟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950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

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余鑫荣,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经济开发区银川以东、上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朴钟鹤(PARKJONGHAK)。

被告:朴成日,男,朝鲜族,1972年10月21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朴钟鹤(PARKJONGHAK),男,1964年2月4日生,韩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朴成日、朴钟鹤(PARKJONGHAK)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朴钟鹤(PARKJONGHAK)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朴钟鹤(PARKJONGHAK)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朴钟鹤(PARKJONGHAK)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

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