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906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在元,男,住土默特左旗。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燕峰,男,住土默特左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兰柱,男,住土左旗。委托代理人张慧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达茹,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在元、马燕峰与被上诉人赵兰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马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燕峰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张蒙江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