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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906号之一

马在元、马燕峰与赵兰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在元,马燕峰,赵兰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906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在元,男,住土默特左旗。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燕峰,男,住土默特左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兰柱,男,住土左旗。委托代理人张慧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达茹,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在元、马燕峰与被上诉人赵兰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马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燕峰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张蒙江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