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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658号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658号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少伟,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付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孟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那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