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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981号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98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173575。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3600013573。经营者杨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因原告需重新举证,现举证期已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小光百货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菡××锋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