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19-18号被执行人朱贤洲(曾用名朱贤舟)。被执行人彭宗华(曾用名彭奇)。被执行人张双峰(曾用名张思五)。被执行人鲍长生。被执行人陈展。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余刚。被执行人胡威。被执行人王祥兵。本院在执行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等人“涉黑”案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查明:
一、被执行人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已被判刑,目前在沙洋监狱服刑;
二、上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本院已进行价格评估委托,但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评估无法进行处置,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审判长 曾建平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