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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19-18号

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等人“涉黑”案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王成,余刚,胡威,王祥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19-18号被执行人朱贤洲(曾用名朱贤舟)。被执行人彭宗华(曾用名彭奇)。被执行人张双峰(曾用名张思五)。被执行人鲍长生。被执行人陈展。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余刚。被执行人胡威。被执行人王祥兵。本院在执行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等人“涉黑”案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查明:

一、被执行人朱贤洲、彭宗华、张双峰、鲍长生、陈展、高峰已被判刑,目前在沙洋监狱服刑;

二、上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本院已进行价格评估委托,但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评估无法进行处置,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审判长  曾建平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