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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560号之二

李方铁与上官玉化、郭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方铁,上官玉化,郭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方铁。被执行人上官玉化。被执行人郭美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铁与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缴纳执行款22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美青名下的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因车辆流动性较大,该车未被实际查扣。被执行人郭美青系苍南县龙港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45000元已被本案划拨。因被执行人郭美青另有一案在我院执行阶段,本案已于2016年5月9日对该45000元作出分配方案,并分别向两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方铁已于2016年6月7日签收该分配方案,并书面表明对该分配方案无异议。目前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560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15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郭美青公积金存款的分配方案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官玉化、郭美青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