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193号罪犯李海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2005)山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原审被告人李海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了(2005)鹤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9月27日减刑六个月;2014年7月2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海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海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1月前后,被告人李海生等人多次到鹤壁市矿山机械厂以断电,不让工人干活等方式闹事,强行向承包该厂建筑工地装潢工程的王彦平索要1500元,2004年1月2日,被告人李海生等人再次到矿山机械厂向王彦平要钱,并进行殴打。2004年1月3日,王彦平纠集百余人持铁锹、棍棒等工具,李海生纠集百余人持棍棒,洋镐,在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鑫大公司门前进行械斗,械斗中赵强被殴打致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海生系首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