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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陈基成、张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陈基成,张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组织机构代码85594002-2。代表人钱大友。委托代理人罗兴平,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正清,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陈基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送达地址:沙县金古工业园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茂芳,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送达地址:沙县金古工业园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陈基成、张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曹德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