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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半民初字第00788号

李娜与黄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娜,黄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00788号

原告:李娜,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玲,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黄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娜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兴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