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00788号
原告:李娜,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玲,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黄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娜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兴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