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75号申请人张海涛,男。委托代理人曹改侠,女。被执行人魏明发,男,生于1960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营头镇董家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60********。申请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魏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魏明发赔偿张海涛车辆修理费5485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魏明发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海涛的委托代理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保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