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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75号

申请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魏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涛,魏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75号申请人张海涛,男。委托代理人曹改侠,女。被执行人魏明发,男,生于1960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营头镇董家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60********。申请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魏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魏明发赔偿张海涛车辆修理费5485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魏明发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海涛的委托代理人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保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