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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63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雷蕾、朱军平、朱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蕾,朱军平,朱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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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卫强。被执行人雷蕾,男,汉族,住三原县新兴镇东段村三组,系村民,证件号码610422198401043619。被执行人朱军平,男,汉族,住陕西省耀州区小丘镇朱村五组二号,系村民,证件号码610221196010201839。被执行人朱小军,女,汉族,住陕西省耀州区城关镇西街留巷41号,证件号码610221197308050089。本院���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雷蕾,朱小军,朱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蕾,朱小军,朱军平不能履行(2011)三民初字第0003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雷娟娟(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9日,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白家村二组41号,身份证号码610422198204193626)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9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相关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雷蕾,朱小军,朱军平未能履行2015年12月9日和申请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和解协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债务2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