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湖南省攸县。代表人:虞育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运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华仔,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成、刘运中、王华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成、刘运中、王华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单位及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同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陈谷来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