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313号原告李兰,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保靖县仙人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魏竹路人民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朱业隆,该公司经理。被告朱业隆,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田庆翠,女,1937年1月5日出生。被告朱毓琪,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诉被告保靖县仙人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业隆、田庆翠、朱毓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龙运华
审 判 员 向 静
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精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