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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24号之一

乔瑞与刘清云、王翠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瑞,刘清云,王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瑞,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刘清云,又名刘青云,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翠女,女,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乔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0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清云、王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清云、王翠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乔瑞偿还借款本金43.99万元。承担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65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清云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汽车一辆,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