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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397号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霍维轩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霍维轩,张居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397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兴,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霍维轩,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居山,男,住泊头市。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冀0981民督397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张居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1民督397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969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