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2970号

郭建玲与肖竹韵、曲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建玲,肖竹韵,曲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970号原告郭建玲。被告肖竹韵。被告曲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绍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