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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615号

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陈庆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陈庆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15号原告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墨云。委托代理人李纪伟。被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汉。被告陈庆汉。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宫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陈庆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金麒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