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456号原告胡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罗德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