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2775号

玉田县思瑞达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友谊纸制品加工部、张友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田县思瑞达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古荥友谊纸制品加工部,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思瑞达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友谊纸制品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朱应丽。被执行人张友,玉田县思瑞达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郑州市惠济区古荥友谊纸制品加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242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思瑞达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2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久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