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2民初787号

莫俊彬与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俊彬,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民初787号

原告:莫俊彬(莫彬),男,汉族,农民,1971年8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吉海,男,汉族,农民,1969年2月21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孝辉,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莫俊彬(莫彬)诉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三分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胡国利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俊彬(莫彬)委托代理人陈吉海、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被告在原告外借款1500.00元,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利息。但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欠据一枚、凭证一枚、证人证言三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和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莫俊彬(莫彬)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国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奚 权 搜索“”